緣起

1984年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真係有根有據架)

1990年   
基本法獲人大常委通過,其中第廿四條即列明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當年人大都同意)

1997年7月9日  
臨時立法會一日內三讀通過修訂《入境條例》,規定港人內地子女必須先取得居留權證明書才能到港。(立法會過修例原來可以咁神速)

1997年7月
多位港人內地子女興訟反對遣返(基本法寫明咗有嘅嘢點解唔可以爭取?)

1999年1月29日
終審法院裁決居留權證明書不需附於單程證;非婚生子女亦享有居留權;港人在內地出生子女,只要父母一旦獲得香港居留權,子女便享有居留權。

1999年4月28日
葉劉淑儀,時為保安局局長,聲稱因終審法院判決而來港的人口超過167萬。(靠嚇?)

1999年5月6日
董建華指167萬人到港後政府需增加7100億非經常性財政開支(再嚇)

1999年5月19日
立法會通過政府提請人大釋法的動議(點可以咁矛?!)

1999年6月26日
人大釋法。恢復了單程證制度,並還原出生一刻父或母不是永久居民則無居留權的條例。

其後

1999年10月24日
2000多名港人內地子女遊行要求終審法院落實其1月29日之判決。

1999年12月31日
甘浩望神父開始為期十一日的絕食行動,抗議入境處拒捕20多位前往報到的爭居權人士。

1999年5月16日
800多名爭居權人士及家長到立法會抗議董建華邀請梁愛施連任律政司司長。

2000年8月2日
20多名爭居權人士往入境處遞交請願信不遂,放火自焚,兩名傷者其後不治,一人為爭居權人士林小星,一人為入境處職員梁錦光。

2001年4月15日
落實子女居港權家長會向聯合國申訴港府剝奪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

2002年1月13日
2000名爭居權人士及家長遊行爭取居港權。

而人大釋法以後至今,爭取居權的家長或子女,每星期都會由入境處遊行至立法會、終審法院。每年的1月29日和6月26日,爭居權人士都會集會。1月29日紀念終審判決,6月26日抗議人大釋法,十二年來風雨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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