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自由主義和政治 投稿, 19年4月號, 49屆「逆流」(19-20), 常刊 文:三文魚 二零一四年,香港公民社會展現前所未有的韌性,以佔領運動回擊中國的的支配,以行動向世界說明香港人民對民主的渴求和期昐。正當我們以為公民自發行動能夠重創中國的氣焰,但此料不預的是威權的反撲。在此五年間,中國威權已置香港的地位不顧,為求瓦解香港的公民社會和社會團結,不惜濫用暴動罪名控告異見者、剝奪獨派政治權利、推翻選舉結果。面對接二連三的攻擊,疲弊的公民社會已無法爭奪框飾(Framing)的主導權,亦難發動行動抵禦港共政權的暴政。時至今天,到底香港應當何去何從?公民力量如何重整?本文旨在從政治哲學、政治學、法學和社會學中提煉理論資源,並提供初步和概括的指引,重新組織香港的公民社會和反對運動。 現時的公民運動 在進入題目要旨前,必先簡略回顧和分析現時公民社會的性質和行動模式,方能有效地提供具針對性的建議。現時的公民社會具有兩大問題:守勢和制度宣稱主導(儘管在學理上每次社會運動也具有差異,只為方便討論則概括歸納)。 首先,據本校學者馬嶽所言,香港的公民社會和社會運動往往是被動和守勢為主 [1],如 2003 年發生的反二十三條示威行動、2007 年保衛皇后碼頭運動、2012 年的反國教運動、2014 年的反對人大八三一的雨傘運動等。幾乎每次香港發生的主要社會運動也是因政治施政的回應,鮮有先發和主動地帶出議題,或者即使有團體從事倡議議題,往往未能獲得迴響。更甚的是,歷經多次社會運動的挫敗,守勢的公民社會已開始無力回應事態,正如近月出現的東大嶼填海計劃、港鐵沙中線工程事故、國歌法立法、移交疑犯條文修訂等。儘管不少團體堅持奮力抵抗,但猶如以卵擊石,港共政府和中國亦不為所動。 另外,香港的公民社會和社會運動的宣稱往往是制度指向,如反二十三條立法是法律制訂相關、反國教運動是教育政策相關、雨傘運動是香港政治制度相關。筆者並非否定制度的必要和重要性,但是誠如學者美國政治哲學家 Michael Walzer 所言 [2],制度外的組織網絡也同樣重要,日常組織、網絡和交往是構成公民社會和社會運動最重要部份。但當公民社會和社會運動只以制度要求為依歸,只為功能性地服務制度,甚少留意結社和日常交往的,則難以使公民社會得以壯大和蓬勃發展,也難以能夠真正建立強而有力的公民社會。此處略為抽象,在往後篇幅將會更加深入說明。 自由主義之弊 以上的兩個主要特徵其實與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有所呼應。香港主流的社會運動和公民社會,往往是強調制度上消極自由的保障:正如反二十三條立法示威則要求政府不能干預言論自由;反國教運動則要求政府出於中立原則不能教育特定意識形態;而即使是自我決定意味較強的雨傘運動,也是要求中國政府不能干預香港的自主權。在消極自由受到威脅時,公民社會才組織起來對抗,但是當日常生活時則將公民參與置諸不顧。正如中產階層面對二十三條立法時組織關注組和參加示威,但一旦回歸日常則只專注私有領域。 此種其實就是自由主義的主要缺陷:個體原子化。在公有私有領域的明確區分下,個體需要的就是制度上的保障和安排,排除公有領域的介入,每個個體關切的只是自身的美好生活和私人領域,政治參與只有在特定時刻,如選舉或消極自由受到威脅時才出現。但是此種自由主義實踐,實在大大局限政治的可能。只求制度和消極自由,只會使個體之間割裂,「自掃門前雪」,個體在公共領域的能動性和行動更被馴化和消化為投票和臨時的參與 [3]。自由主義走至極致,則是公有領域和政治的消亡。 公民理論 以上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實非憑空推論,而是歐洲美國自八十年代後的寫照:每人只顧私有經濟生產活動,投票率日益下跌,政治化為治理。不少學者有見制度主義和自由主義之不堪,遂回歸政治的本貌,嘗試從人出發理解政治,提出公民(Citizenship)理論。 日常討論公民,往往首先想像的是護照和法律上的賦權和身份,但新興的理論關心更多是公民的稟性(Ethos)和德性(Virtue)。他們不強調公私有領域的區分,反而強調兩者之間的互惠性和互相依賴性,公民與制度是相輔相成,制度有時需要介入私有領域培養公民素養,公民亦要時常參與和關注公共事務。而近年更為基進的公民理論,強調政治之物(the Political),即個體之間的不可化約差異,在日常的對抗、衝突和交往中重新尋獲政治的存有狀態[4],如積極介入不同的事務,視日常為政治,開放不同的觀點和批判,不斷的反思,從中能夠令公民之間的交往和連絡更加緊密,亦能夠使公民能夠勇於挑戰不公和制度,真正建立積極、主動和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對抗暴政。既然制度改革之路遙遙無期,何不轉移陣地,將戰場回歸日常的人心和政治,透過教育、行動、交往感染他者,從而重構公民的力量? 日常的抗爭 無法改變的制度不意味著戰事的完結。正如不少傘後團體均在社區落地生根,參與區議會選舉,值得鼓勵。可是,不少團體關心的是勝算和勝出後獲得的資源,視居民為工具或投票的數字,可是政治並不只是選舉和資源,更是人心、感染和連絡。在社區工作的過程中,誠如美國政治學者James Scott 所言,日常才是抗爭的主要陣地 [5],透過日常的生活和交往,與別人建立連絡和交際網絡,感染和轉化他者,一同為意義和目標而奮鬥,才是真正政治的存有。在真正的政治,我們才能獲取勇氣和力量 [6],介入社會,改變事態。重奪制度儘管制度上看似完全喪失抗爭空間,只要人心猶在,改變則有可能。三月二十二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傳來鼓舞的消息,陪審團裁定多位暴動罪被告罪名不成立。陪審團制度是公民展現能動性的最佳場域,公民展現勇氣、反思、良知和德性,回應政治檢控不公,為司法正義把關。在美國黑人民權運動中,公民不甘與政治同流合污,成為種族政策的幫兇,在多宗的案件中公民抗命,行使陪審團否決權(Jury Nullification)。陪審團否決權並非只是象徵意義,而是實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當陪審團一旦決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必須按照陪審團的裁決,宣告被告無罪,當庭釋放,更甚的是陪審團的決定是無法上訴,此更有助防止檢控浪費公帑上訴 [7]。筆者此處並非教導大眾濫用否決權,而是旨在提醒讀者,如能將公民的勇氣、德性、反思、良知和判斷配合陪審團否決權,則能夠成為對抗政府的利器。只要我們回歸政治的存有,重新審視人在政治的角色,以人為中心,重整我們的公民社會,介入、改變和行動的可能則有無窮的想像。 [1] 詳見 Ma, N. (2005). Civil society in self-defense: the struggle against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in Hong Kong.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14(44), 465-482. [2] 詳 見 Michael Walzer (1992). ‘The Civil Society Argument’. In C. Mouffe (Ed.), Dimensions of Radical Democracy: Pluralism, Citizenship, Community. London & New York: Verso. [3] 由古典自由主義之父洛克(John Locke)至近代的政治哲學家羅斯爾(John Rawls)的理論定位也視公私有領域之分和消極自由為主要的原則。 [4] 詳見 Mouffe, C. (2011). On the political. Routledge. [5] 詳 見 Scott, J. C. (1990). 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Hidden transcripts. Yale university press. [6] 此處借用 Hannah Arendt 有關勇氣、集體行動和權力的想法。 [7] 詳見:https://prism.news/ShowArt.php?ref=20180121001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九 + =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