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左半斤力,攞得嗰半両 當強積金沖上遣散費/長服金 社會, 13年10月號, 43屆莊「川」(13-14) 文:言 近日有報導指政府將強積金「對沖」遣散費,帶頭剝削打工仔的利益。截至去年六月,多個政府部門均以強積金供款,抵銷須向非公務員合約制員工(NCSC)支付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當中教育局於零九至一零年度支付的一百萬元遣散費及長服金中,約九十六萬元利用了強積金供款對沖,實際支付不足四萬元。 以社會福利署為例,任職署方保障部社區工作幹事十三年的曾先生遣散後,本來能取得八萬六千元遣散費,而當時政府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約有十萬五千元,政府便用了大筆供款用作遣散費。[1] 正如中大員工總會所說﹕「強積金是為退休生活作財政準備,而遣散費是為照顧工人被解僱/遣散後的即時需要。」[2]強積金又怎能代替遣散費或長服金呢﹖那不就表示著員工無法取回應得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嗎? 魚目混珠的法定變態事 可是,政策卻明明白白地登在《僱傭條例》上﹕ 「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繳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一般來說,遣散費和長服金的計算方法是這樣的﹕ 至於強積金的算法則是﹕ 根據條例,員工在連續受僱不少於2年或5年後,若被公司解僱,可分別獲發遣散費或長服金,而僱主那5%的強積金供款可以用於「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若僱主供款部份的強積金未能全數抵銷遣散費或長服金,他便須補回餘額;如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不多於僱主的供款,餘下的僱主供款則會保留在員工的強積金帳戶中。試想想,人到中年時被炒退,更發現十多年來的退休積蓄無故蒸發近半,這種情況是多麼不公?更甚者,不少員工不止被對沖一次。 以外判工連姐為例,年屆六十的連姐零二年起在康文署公園負責外判清潔工作,到零五年由另一間外判公司承辦,原公司便將三年來為連姐所供的強積金,對沖遣散費補償予連姐。三年又三年,連姐又被承辦公司遣散,二萬多元的僱主強積金供款又被對沖。十一年來,連姐的強積金戶口不斷被對沖,加上再扣除高昂的行政費等,令其強積金戶口剩餘二萬多元,當中還有六千元是零八年財政預算案中「派糖」時取得。 近年來,不論政府抑或私人機構,均採用大量外判制及合約制,大批勞工每兩三年便會被遣散一次,以致強積金不斷被對沖,打工仔則成了制度下的「爛頭卒」。[3] 千絲萬縷的退休保障史 雖然政策如斯變態,但若溯洄當年遣散費、長服金和強積金制定時的情況,或有助我們理解更多這些年來政府與民間團體間的拉扯。 早於八十年代,港英政府便提出了「長期服務金」回應爭取退休保障的民間團體,指若員工與僱主簽約滿五年以上而不再續約,便可獲得長服金,並認為這能發揮退休保障的效果。 然而,自八十年代末起,大量工廠北移,很多工齡長的工人被遣散。而遣散費與長服金兩者只可擇一,很多工友最後只好拿遣散費。換言之,長服金被用作了遣散費。更甚者,有僱主故意在工人工作不足五年時解僱他們,隔一段日子後又重新聘用,來逃避支付長服金。如此一來,資方利用長服金的漏洞,令其失去了員工退休保障的功能。 及至九十年代,民間要求退休保障的呼聲日益增大,但政府卻為平衡大商人的利益,寧願摒棄全民受惠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指由於公眾對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意見過於分歧,於九五年改推今天怨聲載道的強積金。[4] 當時,由唐英年出任主席的《強積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著力草擬強積金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的政策,更指「此項政策的目標,在使僱傭條例內一項行之已久的規定得以繼續實施。」[5]何謂行之已久的規定?當然是上面所說的,根本不能保障員工的長服金和遣散費「二擇一政策」,現在只是加上強積金而已。而當時不少企業鑒於對沖機制才贊成推行強積金計劃,誰最受惠昭然若揭。 結語 根據積金局的資料,截至2012年,用以對沖的供款已高達187億。換句話說,每當有打工仔提取2元的強積金作退休用,就有1元被僱主提取用作抵銷遣散長期服務金。其實,即使打工仔被炒退後可即時取得一筆錢,但長遠來說是失去自身的退休保障。政府為省錢偏偏拿打工仔開刀,令打工仔?得?半?,更令老者不能安之,其理財之道不可不謂「高明」﹗ [1]:〈政府帶壞頭強積金對沖遣散費〉太陽報 2013年9月7日 [2]:資料來自中大學生報的電郵訪問 [3]:資料來自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勞look天地間第七十七期》 [4]:http://binaminor.blogspot.hk/2008/03/blogpost.html [5]:立法局議事錄(1995年7月26日) 第231頁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二 +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