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正男

法律改革委員會[1]在 12 月 5 日發佈了建議書,建議政府修訂多項性罪行,當中包括以「未經同意插入」取締強姦。在建議書推出後,有部分人質疑放棄使用「強姦」有淡化罪名之嫌,又質疑指修例建議是為近日的警察性侵案護航。但真的是這樣嗎?目前的性罪行條例有甚麼漏洞和落後之處?

疑問一:關於「未經同意插入」,具體內容是甚麼?

目前法律定義的「強姦」只限於男方在女方不同意下的非法性交。建議書便提議廢除原有的「強姦罪」,改以「未經同意插入」罪,當中可以涵蓋非法性交、肛交、口交等,或以物件進入另一人陰道、肛門或尿道,即可以涵蓋不同性別的插入性侵犯。

疑問二:條例的法理依據又是甚麼?為何要著重「無分性別」原則?

法改會希望新的性罪行法例可以有以下數個原則:尊重性自主權;保護原則;無分性別;避免基於性傾向作區別。

故此,比起只有男向女非法性交的「強姦罪」,「未經同意插入」罪更符合無分性別原則,也更避免了原有法律的異性戀傾向。同時,擴大定罪範圍可以令大眾意識到,即使是其他形式的插入性行為,其嚴重性也等同「強姦」。

無分性別原則可以將性罪行的重點放回捍衛性自主權上,而非拘泥於傳統貞節觀,事實上現存法律仍現有不少性別定型、傳統道德觀的說法,如「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目前仍然存在。

疑問三:為何不再使用「強姦」這個字?這不是弱化「強姦犯」的嚴重性嗎?

首先,在量刑標準上,干犯強姦罪的犯人沒有得到任何減刑。更重要的是,法律字眼這種用詞精準。有人說「未經同意插入犯」比「強姦犯」的道德譴責意味更少,但抱歉,法律字眼從來不是為了標籤人而服務,甚至有些國家雖然沒有「強姦罪」,但傳媒仍然可以用「強姦」形容事件本身。

強姦的詞義本來是指男向女的非法性交,上文提及新法律希望達至「無分性別原則」,因此修訂。其次,「強姦」一詞對受害人會構成負面影響;或是審訊時受害人被要求清楚指出及解釋為何知道當時是以陽具插入陰道式性交,變相要受害人鉅細無遺地多次在法庭、警署向不同人重覆講述自己受害的過程,大大增加受害人心理創傷。甚至有個案因未能在有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插入陰道的是陽具,最終令「強姦」罪名不成立。

加上,有不少罪行本來不比法律定義的「強姦」來得輕。2015 年就有宗案例,男生強迫女友口交,又罔顧其意願指插其下體,結果強姦罪行不成立,只有非禮罪成判處監禁 28 天。比起使用「強姦」一詞與否,法律能否帶來公平的裁決不是更重要嗎?

疑問四:目前香港還有哪些關於性罪行/法律問題需要大家關注?

在性暴力方面,香港仍然有不少受害人求助困難。據婦女聯席在 2013 年的性暴力經驗調查發現,有不少婦女曾經在公眾場所被陌生人侵犯、非禮,但超過九成沒有向警方舉報。此外,在遭到性暴力的婦女中,有 14% 婦女曾被強暴,但在此些被強暴的人中,卻只有 4% 人報警。

同時,在審訊上,受害人往往在法庭作供時要重覆講述受害經驗、被辯方律師咄咄逼人地盤問、面對公眾及傳媒目光,令她們感到受侮辱和污蔑。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與理工大學在 2002 年的研究指,有九成受害人沒有報警原因是「怕要上庭複述被侵犯的經過或被盤問」。另外,有不少受害人申請要求加設保護措施如以屏風作供,但往往被法庭駁回,有受害人更因受不住壓力而放棄出庭。因此, 儘量減少受害人上庭被質問,作供時面對的壓力,以至建立一套令受害人願意舉報的法律機制,可謂刻不容緩。

疑問五:「性罪行改革建議書」還有甚麼值得留意的地方?

報告書建議內容多達 71 項,以下僅列舉數項供大家參閱。

除了將以「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取代「強姦罪」,法改會還在報告書中提議增設「與死人性交罪」、以「與動物性交罪」取代「獸交罪」、增設「窺淫罪」和「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此外,不論同性異性或任何性取向,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等,也將會廢除「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他人」等罪行。 

註釋

[1]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 1980 年 1 月成立,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該會有關香港法律的課題,以進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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