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吹波膠

你可能很疼愛家中的貓貓和狗狗,但你會和「牠」講道德嗎?

無論你如何討厭「道德撚」,你或多或少都會追求一個道德的人生。可能你會走上街頭,為了生活在極權政府下被剝奪自由的同胞抗爭;可能你是一個環保人士,為了全人類的未來保育環境;更可能你只是一個「毒撚」,偶爾幫路過的婆婆開門。我們所追求的道德是宏大或微小似乎永遠圍繞「人」,這一個主體。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無數傳統哲學和宗教理論為人類的「超然地位」正名,對大部分人而言更是不證自明的真理。契約論者和儒家對道德的討論局限於具道德行為能力(德性)的個體;基督教視人類為自然的管理者,上帝依照自己的形像造人;甚至大部分人為人人平等的理念辯護時,亦要與人與動物不平等的理念掛鉤,如1792年 Mary Wollstonecraft 在《為婦女權益辯護》中就以女性與男性的相同之處遠比男性與動物的多,爭取男女平等。人類與動物的關係就像一條「鄙視鏈」,以貶低動物來證明人類的優越。

以上的觀點乍看之下再合理不過,動物再痛苦亦都不會損害到我們自身的利益,人類沒有理由去關心微末的蟲介走獸。相反,更多的時間我們對動物的剝削帶來的是暴利和全人類的「福祉」,龐大的畜牧業帶來豐富的食物;寵物繁殖業賺取難以想像的財富和慰藉現代人疏離的情感;在實驗室的動物是科學和醫學的重要推手。然 而,我們自以為高人一等,其實都是制度下的齒輪,在我們剝削動物的同時,我們其實也是資本體制下的犧牲品,生命以不同的形式被消耗,無論是屠宰場中血腥還是工廠中機械式操作,一旦陷入利益至上的觀念,忽視動物的痛楚和情感,我們都不過是另一種利用動物賺錢的工具。當然,亦有觀點從權利義務角度認為人類的地位天然地高於其他動物。契約論是少數有論述動物道德地位的傳統哲學流派。

傳統動物倫理

契約論認為道德是由一組規則組成,由眾多個體自願遵守,就像簽訂契約一樣,享有契約規定、認可和保障的權益,但不能夠假想簽訂契約的人自然不能享有這些權益,這包括兒童、智能受損的人、植物人等,當然動物也不可能簽訂契約。然而,沒有理性的人不能訂立契約,他們的親人卻是締約者,所以他們也受到契約的保護。在這種間接義務的原則下,部分動物,如小貓小狗是人類情感利益對象,亦受保護。更多的動物非人類情感利益對象,如經濟動物、實驗室老鼠、流浪動物等就不在此列。

契約論的批評

契約論對有理性能力的人當然很好,但對於沒有理性行為能力的人可能是悲劇。歷史上契約論成為種族或性別歧視的遮羞布,聲稱女性或某些種族沒有理性能力,剝 削他們的權益。而時至今日我們亦未必認同契約論中,有理性能力才有權利和保障,例如孤兒沒有父母作為締約者,履行間接義務,我們依然會關心他們的生活和權益,在更多的時候,我們並不關心某個個體有沒有理性能力,只是我們生而為人,就自以為是地認為人類有絕對的地位。我們追求的不再是證明我們對動物有間接義務,而是建立一套包括動物的道德理論。

當代動物倫理學

現代動物倫理學主要有兩個進路,Peter Singer 提出的效益主義和 Tom Regan 的絕對權利。

效益主義認為判斷一件事是否道德應該計算全人類幸福的總和,只要幸福程度有所增加便是道德。而嚴格效益主義提出所計算的幸福與不幸應同時計算所有有感知痛苦和快樂能力的生物,因此動物的快樂亦應是我們衡量道德的標準。Peter Singer 的觀點無疑是劃時代的,將動物和人類放在同一水平討論。然而,效益主義局限於具感知能力的動物,甚至無法適用於部分失去知覺的人類。姑勿論活生生的人,即使沒有知覺,社會主流認為死者亦應該被尊重,故效益主義未能解釋這一道德直覺。

因此 Tom Regan 提出我們應該尊重所有生命,包括沒有感知的生命。他看似很完美地論述了動物的道德地位,生命絕對權利似乎可以彌補效益主義的不足,生命的價值不只是幸與不幸,還有求生、繁衍、主體性等等,動物的生命和本能存在內在價值,應該被尊重。但是,如果我們認同絕對權利,往往會陷入某種道德兩難,我們應否為了拯救一隻小鳥,餵飼牠蟲子?

「權利,真正的名字是正義。 」

似乎沒有一個理論可以完美地論述動物的道德地位,但人類對動物存在義務(直接或間接)是可以被證明的。進一步,如果你認同性別平等、種族平等、關懷弱勢⋯⋯你應該認同動物的價值。女性、性小眾、少數族裔的權利不應該是建基於與某些「特權階級」的相似之處,弱能人士亦不應該因為他們的能力較差,履行不到一些對他們不合理的義務,而缺失一些基本能力,我們的人權應是生而有之,同樣動物亦存在他們基本的權利。我們和動物的關係無疑需要更多思考,但尊重生命這一價值不應被質疑。

馴養動物的寵物道德

寵物是與我們最親近的動物,甚至可能比大部分人類更加親近。牠們為我們提供情感的安慰,我們為牠們提供生活所需,聽上去是一場公平的交易。事實是,我們從來都沒有得到動物的首肯,就永遠剝奪了牠們的自由和獨立生存能力。考古學家認為一開始人類馴養狗的歷史是人類為較溫馴的狼準備食物,然後驅趕野性較強的狼,溫馴的狼不斷繁殖選育,最終成為今日的狗。聽上去沒有問題,但貓狗的馴養歷史已太久遠,我們無法得知真確的歷史,我們知道的是其他物種的馴養是殘忍的,捕獲野生的物種,然後選育溫馴的個體。那如果真的如上文描述狼馴化成狗的自願過程,又是否合乎道德標準?

即使馴化動物的過程是自願,但寵物在和人類生活的過程或多或少會扭曲一些天性,例如困在家中不能外出,甚至如廁也要等主人帶牠散步,至少要和人類一同生活也不可以傷害人類或同住的動物。在 Tom Regan 的理論中,天性不能後天被人為干預,所以在馴養動物的過程中根本上是不合符道德的。但是,寵物在情感上滿足了人需要陪伴的需求,寵物亦能夠免於野外的危機重重(如果我們能提供寵物在比野外更舒適的環境),那理論上只要飼養寵物能創造的快樂比馴養過程製造的痛苦多,滿足效益主義的道德標準。

飼養寵物的道德

絕對權利認為馴養動物是不道德的,自然沒有談論飼養之必要。即使在效益主義下,我們亦往往未能提供比野外更舒適的環境。聽上去很荒謬,野外有捕獵者,天氣變幻,危機重重,每餐的溫飽和下一餐是否存在均成問題,安穩家養的環境顯然優於野外。可惜這種假設只基於人類的設想上,動物和人有截然不同的需要,牠們需要大量的活動空間在人口稠密的城市裡難以滿足(圈養動物尤甚);大部分市售飼料亦未能滿足動物的營養需求或食物多樣性;許多寵物都生活在氣候與原居地不同的地方。

更甚者,現時部分人對待寵物的行徑難以言喻。大部分寵物繁殖場和寵物店的環境惡劣,近親繁殖、強迫已經不適合繁殖的動物配種生育。令人廢解的是,有人花大量金錢買下寵物或千辛萬苦領養後,又不善待牠們,以虐待動物取樂或棄養。抑或走向另一個極端,替牠們穿鞋更衣,以嬰兒車代步,說是愛牠,說穿了不過是愛佔有牠。我們到底是怎樣看待朝夕相處的牠們?

結語

人類在歷史上大多數時間都不認可動物的道德地位,牠們只是人類的附庸或財產,直至 1992 年瑞士才首次在法律上確認動物是「生命」而非「物品」,但時至今日大部分國家動物仍然不是生命,只是「物品」,附屬於某個人才有作為「財產」的法律地位。曾幾何時,人類也可能是權貴的物品,女性是男性的財產;奴隸是主人的附庸;平民是君主的從屬。

如果,我們不能夠接受自己的生命被其他人掌控,又為什麼可以掌握其他生命的生殺大權?

認同動物道德地位與否也好,無可否認的是人類急需改善動物權益,人類對自然的苛求無道已經帶來反噬。畜牧環境過於密集和飼養方法不當經常帶來全球流行病,禽流感、瘋牛症⋯⋯過度捕獵破壞生態平衡;全球最少 18% 溫室氣體來至畜牧業;人類擴張,令野生動物接近城市傳播病毒。我們急需重新思考我們與自然、動物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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