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通告

早前一宗新冠病毒確診個案曾於傳染期間到訪安年大廈十五樓,大廈管業處已完成所有樓層的清潔及消毒工作;本院也已徹底為安年教學中心所有課室清潔和消毒。安年教學中心於2021年3月9日(星期二)重開,繼續為學員提供服務。請各使用者必須遵守防疫措施,以減低病毒傳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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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讀制

持續進修基金(CEF)

持續進修基金為有志進修的成年人提供持續教育和培訓資助。持續進修基金的優化措施已於2019年4月1日起實施,基金的資助上限由每人HK$10,000增加至HK$20,000。為配合此優化措施,本院正積極增加持續進修基金課程的選擇,包括將課程範疇擴展至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藝術等,以回應不同進修人士的學習需要。

 

本院現提供多項「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數目正在不斷增加,而課程涉及的範圍甚廣,包括商業服務、設計、金融服務業、語文、物流業、旅遊業及創意工業。

 

以下資料摘錄自持續進修基金網頁https://www.wfsfaa.gov.hk/cef/tc/index.htm,一切以其為準。

 

 

 

優化措施及實施時間

優化措施由2019年4月1日起實施,詳情如下:

  • 提高基金的資助上限,由每人HK$10,000增加至HK$20,000;
  • 過去已結束的基金帳戶會重新啟動,讓帳戶持有人重新使用原有的HK$10,000資助的結餘(如有),以及新增的HK$10,000資助;
  • 就學員共付比率(即學員本身需負擔的課程費用的百分比)方面,首1萬元資助的比率為課程費用的20%,而次1萬元資助的比率為課程費用的40%;
  • 申請人的年齡上限由65歲提高至70歲;
  • 擴大基金課程的範疇至所有在資歷名冊登記的合資格課程;
  • 基金帳戶不再設有年期或申領次數限制,即申請人可在年齡上限屆滿前(即年滿71歲前),不限次數申領合共最多2萬元資助;
  • 申請人可在成功修畢第一項基金課程後,一併遞交開戶及第一次申領發還款項的申請,免除現時申請人須在開課前遞交開戶申請的規定。另外,申請人須在成功修畢一項基金課程後的一年內就該項課程遞交申領發還款項的申請;以及
  • 加強對基金課程的質素保證監管。

 

 

報讀於2019年4月1日前開課的基金課程

優化措施不設追溯期。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於審批2019年4月1日前開課的基金課程的發還款項申請時,將根據2019年4月1日前實施的規定(包括資助上限HK$10,000、四年申領期限、申領申請次數上限四次、年齡上限65歲等)進行審批。申請人如報讀於2019年4月1日前開課的基金課程,可按以下之申請發還款項手續作出發還款項的申請。

 

 

報讀2019年4月1日或以後開課的基金課程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

  • 屬香港居民並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有權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或持單程證從中國大陸來港定居的人士;
  • 申請人在所選修的基金課程開課時,及在*成功修畢課程後的一年內遞交申請時,年齡均須介乎18 至70歲(即年齡屆滿71歲之前)。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 報讀基金課程,並已支付全部學費;以及
  • 從未就同一項課程、學習單元或學分獲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資助計劃下獲得任何資助,例如︰在「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獲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助處(學資處)提供助學金或貸款等。


*「成功修畢課程」指申請人已出席不少於基金課程總上課時數的百分之七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出席要求)及通過本院規定的課程評核。修讀語文能力課程的申請人,另需在指定的基準試(如適用)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的程度,才符合申請發還款項的資格。

 

 

申請發還款項手續

  • 由2019年4月1日起,首次申請的人士,只需填妥申請表格 [SFO 313 (2020)] 及提交所需文件,便可同時申請開立持續進修基金帳戶及發還款項。此申請表格亦適用於之前已開戶之申請人,單就發還款項而作出的申請。
  • 申請表格 [SFO 313 (2020)] 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或本院索取,也可從持續進修基金網頁下載。
  •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格前,請向本院申請修業證明信作申領發還款項之用。
  • 填寫申請表格時,請參閱有關持續進修基金申請指引 [SFO 312_C (2020)] 及按照修業證明信上資料填寫表格:
          (i) 院校名稱: 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
          (ii) 持續進修基金院校編號: 105
          (iii) 持續進修基金課程名稱
          (iv) 持續進修基金課程編號
          (v) 課程開課日期
          (vi) 課程完成日期
          (vii) 繳交第一期學費日期
          (viii) 實際已付學費
  • 申請人須把填妥並已獲本院蓋印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副本 [即香港智能身份證、單程證(如適用)、繳付課程費用的證明文件、修業證明信、基準試成績單(如適用)、繳付基準試考試費用的證明文件(如適用)及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 / 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或月結單] 遞交至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

    地址 : 香港荃灣青山公路388號中染大廈25樓07-11室
         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

    或把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副本放入長沙灣政府合署指定的投遞箱內。
  • 所有已遞交的證明文件概不退還。申請人應自備副本,以作參考。

 

 

申請結果及發放款項安排

  • 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天後仍未收到短訊或書面確認收妥申請通知(適用於附有回郵信封 「索取確認收妥申請通知」),請致電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3142-2277 (由「1823」職員接聽) 。
  • 如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足夠及妥當,辦事處會在收到申請表格當日起計六星期(適用於已開立帳戶的申請人)或八星期(適用於首次開立帳戶的申請人)內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


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24小時熱線 3142-2277 (由「1823」職員接聽) 或 本院2209-0274/2209-0235。

 

 

 

有關持續進修基金課程投訴處理機制,請按此(只提供英文版本)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