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金文部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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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金文形義通解
金文從「」從「」,「」是聲符。本義是訴訟。
金文從「」從「」,「」是聲符。本義是訴訟。《說文》古文從「」,「」、「」形音皆近。與「」、「」金文從「」,或從「」同類。
金文表示訴訟,訓匜:「女(汝)敢以(與)乃師訟。」《說文》:「訟,爭也。从言公聲。曰:謌訟。䛦,古文訟。」
甲金文皆從「」,「」聲,本義為喜悅。
甲金文皆從「」,「」聲,本義為喜悅。《說文》:「訢,喜也。从言、斤聲。」段玉裁注:「按此與欠部欣音義皆同。《萬石君傳》:『僮僕訢訢如也。』晉灼引許愼曰:『訢,古欣字。』葢灼所據《說文》訢在欠部欣下,云『古文欣,從言』。 」可見「」本義同欣喜之「」。
卜辭用作動詞,意謂使神祖喜樂,見於《屯南》656:「訢祖辛」。
金文用如本義,見於蔡𥎦盤;又用作果毅貌,見於[妾子]𧊒壺。
印璽文字用作人名,如《漢印文字徵》:「王訢之印」、「閔訢私印」。
古書用其本義,如《漢書.王吉傳》:「習治國之道,訢訢焉發憤忘食。」顏師古注:「訢,古欣字」;又通作「」,表示和氣交感,如《禮記.樂記》:「天地訢和,陰陽相得。」鄭玄注:「訢,讀為熹。熹猶蒸也。」。
簡帛文字「」通作「」,如《上博竹書五.競建內之》簡7:「訢(祈)者(諸)鬼神」(參季旭昇);亦通作「」,如《馬王堆帛書.繆和》第49下:「訢(欣)焉而欲利之」。
金文、小篆從「」,「」聲,本義是罪、過犯。
金文、小篆從「」,「」聲,本義是罪、過犯。《說文》:「訧,罪也。从言,尤聲。《周書》曰:『報以庶訧。』」《詩經.邶風.綠衣》:「我思古人,俾無訧兮!」毛亨注:「訧,過也。」這句詩指我思念亡妻,是她使我沒有過失。又解作指責、怪罪。《梁書.劉孝綽傳》:「臣資愚履直,不能杜漸防微,曾未幾何,逢訧罹難。」意思指我(劉孝綽)資質魯鈍,未能防備禍患的出現,不久,就被怪罪,遭到禍患。
」與「」相通。《廣雅》:「訧,尤。」陸德明《經典釋文》:「訧,音尤,本或作尤,過也。」《孟子》引《詩經》:「畜君何尤。」趙岐注:「何尤者,無過也。」意指喜愛君主沒有過錯。
金文用作人名,鼄訧鼎:「鼄訧為其鼎。」
金文從「」,「」聲,或於「」中加一點改從「」,本義疑為答應、認可。後又指可能,或用以表示估量的數字。
一說以為「」亦是意符,「」象搗粟之杵,字的本義為舂穀時送杵之聲,後假借為許可之「」(楊樹達、戴家祥)。許慎則以「」訓「」,《說文》:「許,聽也。从言,午聲。」段玉裁改《說文》為「聽言也」,並注云:「聽從之言也。耳與聲相入曰聽,引伸之凡順從曰聽。」
金文用作本義,表示允許、認可,中山王鼎:「氏(是)以寡人許之。」另,金文有「虩許」一詞,與「虩虩」、「愬愬」均表示小心恐懼,毛公鼎:「虩許上下若否」,意謂小心遵循上下神靈的意志行事。《易.履》:「履虎尾,愬愬,終吉。」《說文》引作「虩虩」,由於「」、「」、「」三字古音相近,故可相通。參見「」。
戰國竹簡「」用作本義,指答應,《上博竹書四.柬大王泊旱》簡15:「王許諾。」《清華簡二.繫年》簡85-86:「共王使鄖公聘於晉,且許成」,意指共王命令鄖公出使晉國,而且答應求和。
秦陶「」用作地名,《陶彙》3.808:「許市」,地在今河南許昌東。秦印「」多用作姓氏,《通志.氏族略二》:「許氏,姜姓。與齊同祖,炎帝之後,堯四岳,伯夷之子也。周武王封其苗裔文叔於許,以為太岳後,今許州是也。」
傳世文獻中「」有用作本義,指答應,《左傳.隱公元年》:「亟請于武公,公弗許。」又可指或許,《樂府詩集.清商曲辭三.懊儂歌》:「許是儂歡歸。」又可表示約略估量的數字,《後漢書.皇甫嵩傳》:「赴河死者五萬許人。」另,古籍中又有「許許」一詞,為擬聲詞,指人勞動時共同出力的呼聲。《詩.小雅.伐木》:「伐木許許。」朱熹集傳:「許許,眾人共力之聲。」
金文從「」從二「」,「」是聲符,古人認為「」有美善之意,而且與「」音近通假,可解作吉祥,故「」字本義是美善、吉祥。
金文從「」從二「」,「」是聲符,古人認為「」有美善之意,而且與「」音近通假,可解作吉祥,故「」字本義是美善、吉祥。一說「」亦是意符,指善言。從二「」有二人好言相向之意(林義光、關子尹)。
戰國文字多從一「」,「」旁上部與「」共用筆畫。雖然戰國竹簡、小篆以後的「」字只剩下一個「」,但金文「」字絕大多數從二「」(即「」),《說文解字繫傳通論》所收古文甚至從三「」。凡此種種,可能反映古代談「」都不指獨善,而指人際關係中的「」,故「」、「」合起來意會二人好言相向(關子尹)。林義光《文源•卷十》即說:「二言者,相善之意」。
金文表示美好,毛公鼎:「善效(教)乃友正」,意謂好好指導屬下、同僚。諫簋:「母(毋)敢不善」。又通假為「」,「膳夫」是官名,掌管王的飲食。善夫克盨:「善(膳)夫」。
戰國竹簡表示美好,《上博竹書二.從政乙》簡5:「君子聞善言」。又表示善事,《上博竹書五.三德》簡14:「為善福乃來」。表示喜愛,《清華簡二.繫年》簡36-37:「文公十又二年居狄,狄甚善之,而弗能內(入),乃蹠(適)齊,齊人善之;蹠(適)宋,宋人善之,亦莫之能內(入)。」簡文記載狄人、齊人、宋人都喜愛文公,但是沒有能力幫助他返回晉國登基為君。又表示擅長,《郭店簡.老子乙》簡15:「善建者不拔」,意謂善於建樹的不可拔除。
《說文》:「譱(善),吉也。从誩从羊。此與義美同意。𦎍(善),篆文𦎍从言。」
金文從「」,「」聲,「」是「」的古字,表示歌聲、歌舞。
」《說文》古文作「」,與「」形近,參見「」。簡帛文字「」與「」相通,《郭店楚簡.老子乙》:「唯與可,相去幾可(何)?」,《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作「」。
《說文》:「訶,大言而怒也,從言可聲。」是「」的後起義。
金文從「」,「」亦聲,本義是欺詐。《說文》:「詐,欺也。从言,乍聲。」
」字從「」,「」亦聲,高田忠周認為「」既是聲符,又是意符。因為「」表示作為,詐偽、欺詐也是一種刻意為之的言行,所以「」也是意符。《說文》:「詐,欺也。从言,乍聲。」
簡帛文字或從「」,「」亦聲,表示欺詐,《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第18行:「詐偽不生」。《馬王堆帛書.春秋事語》第69-71行:「以其言詐之」。漢帛書「」字從「」,可支持高田忠周的說法。
金文通假為「」,表示鑄作,中山王鼎:「中山王□詐(作)鼎。」意謂中山王鑄造這個鼎。
戰國晚期秦簡表示欺詐,《睡虎地秦簡.語書》簡2:「法律未足,民多詐巧。」又通假為「」,《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簡17:「利以說(脫)孟(盟)詐(詛)、棄疾」,意謂有利於解除盟誓詛咒、除去疾病。
金文從「」,「」聲,讀作「」,「」、「」同字,表示辭去,中山王鼎:「詒死辠(罪)之又(有)若(赦)」,表示辭去死罪之赦免(參商周青銅器銘文選)。
《說文》:「詒,相欺詒也。一曰遺也。从言台聲。」
金文從「」,「」聲,表示詔令、命令,商鞅量:「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狀、綰,灋(法)度量則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又見「詔事」一詞,是秦中央官署,屬少府,五年相邦呂不韋戈:「五年相邦呂不韋造,詔事圖。」
《說文》:「詔,告也。从言从召,召亦聲。」參見「」。
金文從「」從「」,「」是聲符。金文用作人名。簡帛表示屈曲,《郭店楚簡.老子乙》簡14:「大成若誳(屈)」,《馬王堆漢帛書.老子甲》:「大直如詘(屈),大巧如拙。」《馬王堆.五十二病方》:「汗出多,能詘(屈)信(伸)。」
《說文》:「詘,詰詘也。一曰屈襞。从言出聲。𧬲,詘或从屈。」段玉裁注「詰詘」云:「二字雙聲。屈曲之意。」